古今篆法的分别与融合
依今天的楷书去看,“壹”是“一”的大写,表达的意思是一样的,“氣”是“气”的繁体字,表达的意思也是一样的,但在《说文》中却是意思不相同的字。
《说文》中“一”是作为数字的,如“道生一,一生二,二生三,三生万物”。而“壹”是作为专一、统一的意思,秦诏版“歉疑者皆明壹之”,其中的“壹”就是统一的意思。“气”字,《说文》:“云气也,象形。”而“氣”字下注“馈客之刍米也”,同楷书“餼”字,与“气”分明是各不相同的字。
随着生产发展、社会发展的需要,文字由少到多、由简单到繁复在发展,又随着文字使用的便捷,进行着由繁而简、由多而少的变化。在文字使用的简化过程中,“壹”与“一”逐渐成了一个字,“气”与“氣”也成了意义相同的字,在汉篆、汉隶中已是如此。
在后来的书法篆刻创作中,对于文字问题,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处理方式,有人倾向于要保持古文字学意义上的正确、严谨,有人则立足于艺术创作,釆用了从今而权变的方法。
先举几方“一”字的印例。
吴让之“一切惟心造”,用了“壹”的篆法,“一切”意近统一、专一,所以吴让之此印是遵从了《说文》的篆法,并且在章法上用此篆法也非常恰当。叶潞渊所刻“一衣带水”,也用了“壹”字的篆法,此印语中的“一”是数字的意思,所以就悖离了《说文》,但赏读印面,觉得用繁体的“壹”比用“一”视觉效果要好得多,看来作者是站在篆刻艺术立场上来处理这个字的篆法。
再举吴昌硕刻“一月安东令”朱文白文各一方。在这个印文中,“一”是数字的意思,而吴昌硕在朱文印中用了“一”、白文印中用了“壹”的篆法。细读印面,两种篆法置于不同的印面章法环境中都非常自然贴切,如试将两方印中这个字的篆法互换,就会使两方印面都难以容纳消化使之浑然一体。看来吴昌硕在选用这个字的篆法时只是考虑篆刻艺术效果,考虑印面的统一协调,而没有去考虑合不合《说文》。
再举几方“气”字的印例。
钱瘦铁的“生气勃勃”和齐白石刻“天地正气”两方印。如依《说文》,两方印都应用云气之“气”,而作者都选用了复杂的“氣”。就印面看,觉得齐白石釆用“氣”的篆法效果比较好,篆法三轻一重,产生了轻重对应的美,而如试将此印中的“气”换成结构较简的篆法,印面将失去布白的疏密节奏,视觉上会显得平淡无奇。而在钱瘦铁这方印中,我觉得换成云气之“气”的那种结构较简的篆法,视觉效果反而会更好一些,现在印面显得均匀平淡,如“气”字换成简的篆法使之留出空间,印面就会生出疏密对比之势。当然这只是就篆刻艺术进行分析,并没有去考虑必须合于《说文》。
作为一个印人,有如是之说,如果换成一位古文字学者,恐怕会另有一种说辞。
我们研究一下“然”字在篆刻中的应用。
“道法自然”是吴昌硕的作品。比较起来,吴昌硕应该算是一位艺术家,不算是一个古文字学家。他在篆刻中的用篆多取艺术原则,而不拘泥于古文字学的原则。前举印例他所刻的一朱一白两方“一月安东令”,其中“一”字分别用了“一”与“壹”两种篆法,只考虑艺术效果,不顾及合不合《说文》,即是例证。但有时他也难免掉一下书袋,展示下学问,此印中的“然”字即是。《说文》中“法”字有繁、简两种篆法,此印中吴昌硕选用了繁者,就印面下半部看,已经有点拥挤了,而印中的“然”字仍选择了《说文》中的正字,加上了一个“口”旁。这样一来,使印面下半部更显得滞塞,全印章法散漫,无布白的疏密变化。
看来,吴昌硕选用“然”字是谨遵《说文》,而没有太多考虑艺术效果。《说文》释“嘫”为“语声也”,当是“然而”之“然”,而“然”是“燃烧”的意思,即后来的“燃”字。
黄惇刻“自然之变天之道也”,刻得舒和自然,“然”字虽不合《说文》,但在全印中与其他字融合无间,如再加“口”旁,必是蛇足。笔者曾刻过“得于自然”,“然”字不但无“口”,而且省去了“火”,更与《说文》不合,此印整体上欲求省简,故对“然”字删繁就简而用之,此皆出于篆刻艺术考虑,没有执著于必合《说文》。然而《说文》之“嘫”源出何处?金文中此字的篆法基本是“然”之形,未见有带“口”旁者;战国简牍中“然而”之“然”有省去下边“火”部者,而未见有加“口”旁者。
郭店楚简中有《老子》的“道法自然”四字,“然”字无“口”也无“火”,略同于我所刻“得于自然”中“然”字的篆法。“嘫”字向上找不到源头,向下又发展到哪里去了?也找不到。汉《史晨碑》:“银河摘雒,却揆未然。”汉《张迁碑》:“故史韦萌等,佥然同声。”此二碑文中的“然”都是“然而”之“然”,都未见带“口”旁。上下求索都不见,《说文》中之“嘫”反而成了孤例,而吴昌硕偏偏看上了这个在印面上并不美的《说文》中的篆法。
[清]吴昌硕 一月安东令(附原石)
田黄 西泠印社藏
再举一方吴昌硕所刻“文彬之印”,此印在多种篆刻出版物中都释为“文份之印”,其实小篆中的“份”与今天楷书中份额的“份”是两回事。《说文》释“份”:“文质备也,论语曰:‘文质份份’,‘彬’,古文‘份’。”是知小篆中“份”为今“文质彬彬”之“彬”字。在小篆中“份”与“ ”的两种篆形是重出通用的,与后世“份额”之“份”无关。段注又说:“俗‘份’作‘斌’,取文武相伴意。”这样又多出一个“斌”字,使问题更加复杂了,是“文彬之印”或是“文斌之印”弄不清了。这事还得怪吴昌硕太拘泥于《说文》正字。如名字是“文彬”,就应篆作“份”,此篆法《说文》本来就是。如是“文斌”,应篆作“ ”,此篆法虽为《说文》所无,而在汉印中早就有了,如是作篆既有根据,又与今天的楷书相合,不会产生歧义。
篆刻用篆有时如同判案,有些特殊的案例完全依律条去判,反而不合情理,篆刻用篆也需法理兼顾,而以篆刻美为根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