刘艺:书法评选中的模糊理论

2018-08-10 12:01:27 来源: 点击:
        几年前,一位朋友闲谈说:“你看起来不像五十五岁的人,显得年轻。”我问:“像多少岁?”他说:“像五十三四岁。”我听罢不禁大笑。问我年龄几何并认为像多少岁的谈话已无数次,但没有谁像这位说的这么精确。我的外貌比我的年龄年轻一至两岁!人的生理年龄年轻些,有的则显得老一些,这都属于模糊感觉,不可能很精确,也没有必要要求其精确。若把凭感觉得到的生理年龄与日历年龄的差数精确到一至两岁,反而是不科学、不精确的,也是好笑的。

        由此联想到,书法选评也存在精确与否的问题。审查作者稿件,常发现所谓的硬伤,包括文学内容的差错、文字的误写等,这反映出作者的文化水准。“硬伤”属于可以精确确定的问题,稿件是否因有“硬伤”而落选,较易把握。还有一个功力问题,也不难判定,可以用强、弱、有、无来划分,功力弱的稿件会很快被淘汰。以上两点在评选标准中属于可以精确界定的项目,如果其他项目也能够精确化,评选岂不简单易行!可惜,进入深层次的内容,诸如作品的格调、意境、风采、神韵等等,就无法用是、非、对、错来明确规定了。它属于与精神相对的模糊范畴,是书法评选中较难把握的内容。

        多年来,人们不断地对书法评选和评委提出批评与建议,这是好现象,说明广大作者对书法创作和展览很关心。不少批评言之有理,于事有益。但由于对评选的实际情况与内在规律缺乏了解,有些意见未必合理,有一种经常提出的批评是,评委以个人爱好定取舍(戏称评委“好色”),评选有失公正。似乎必须放下个人爱好,以又超越自己的客观标准去肯定不喜欢的作品才是公正, 可是,超越个人的客观标准从何处来?谁有能超越评委的感觉代为制定?没有这样的先知者、先验者。如果有共同的标准,也只能是在不同的个人爱好者基础上求得的共识。个人爱好是一个真实的存在,不是要不要的问题,而是高不高的问题。如果个人爱好侧重于循规蹈矩,那么平庸之作便易于过关;如果个人爱好在于格调高雅,那么甜俗之作便难取悦。可见,评委所爱之高低,与入选作品水准之高低有直接关系。在模糊范畴内,评委更须有高水平的爱好与眼力,才能少遗漏有个性的好作品。现在,评委个人爱好并不是表现得很强烈,而是较隐晦,唯恐招来“不公正”的非议。在这种情况下,更应当给评委表现个人爱好的机会,这有利于增加了解,做好深层次的评选工作。

        还有一类经常能够听到建议的是,评选办法应当定量化。一是按照书体评选,以便对于书体的作品进行具体比较;再就是给作品打分,是评委在“可”与“否”之间多几种选择,让平均值去决定作品的命运。这种定量性的评选办法在一定的场合是可行的,譬如少年儿童书法评选,便可以采用打分法。这类稿件属于习作而不是创作,习作的高低可以定量地分为几等,用分数加以表示。

        打分法,要求被评比的事项能分解成若干物理量,有明显的可比性。体育比赛中,凡能用距离(高度)、重量和时间计算成绩的,都直接用C.G.S制表示。不能用以上物理量表示成绩的,多用计分表示,体操、跳水等项目,便是用打分法给出成绩。打分仍依据高度、速度、难度等可比较的量,制定细致的标准,不但裁判员能不迟疑地给出某一运动员应得的分数,就是运动员甚至观众,也能根据动作完成的情况推测出大致的分数。可见,这类打分法定量较明确,容易掌握,便于实行。

        近些年,电视台举办的歌手比赛等等,也有用打分法评定成绩,但给分标准及方法似乎与体育比赛不同。我曾经问一位担任电视比赛评委的朋友:“为什么评委给分很接近?”他告诉我,主办单位规定,参加决赛的歌手得分应在九点六分以上,这样评委只需在小数点后第二位作文章即可,所以得分相差无几。如果是这样规定打分标准,则与体育比赛相去太远,似乎不够真实。其实也没办法真实,因为音乐、戏剧等艺术形式,也有其模糊性,不可能用分数准确表达出来。

        高档次的书法展览,譬如全国书展,参加作品一般均已进入创作,其中不乏个性较强的创作之作。评选较高水准的作品,不能像对待小学生的习作那样,规定功力不足扣几分、错别字扣几分、败笔扣几分、描补扣几分,只能是打艺术印象分。这就回到了模糊范畴,在这里,评委主要靠感觉(印象)来给分,评委的爱好决定着分数的高低。可以说,很难找到共同的评分标准。

        将打分法和投票法作一比较,有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:采用投票法评选,个性强的或带有探索性暂不被理解的创作,或许得不到多数票。同时,数量较多的中庸作品因得票分散也不会轻易通过。采用打分法评选,个性强或带有探索性而不被理解的作品,或许得不到高分,但许多中庸作品却会以中、上等得分而获得通过。1989年春天第四届全国展入选作品评奖时曾试用打分法,结果四平八稳 的作品因得分多而纷纷入围,挂出来再看令人失望,只好推翻重来,仍用投票法选出一、二、三等共五十件奖作品。为什么打分法会使中庸之作易于入选呢?

        原因是:用投票法评委只有“可”与“否”两种选择,中庸作品大都会被否决;用打分法例如五分制,评委便多了三种选择,即使中庸之作得不到五分,也可以得四分、三分或二分,无形中增加了入选机会。这个问题容易被忽略,但对评选结果影响很大。

        关于按书体评选,其思路与打分法相通,也是想把模糊问题弄得精确些。相同书体的作品挂在一起似乎便于比较,实际操作起来却不尽然。1984年第二届书展评选时,试用过按书体评选的办法,可谓困难重重。首先,工作人员将来稿按书体划分时,在草与行、行与楷、楷与隶等书体的结合部分,很难一刀切断;各书体内又须细分为若干类,如大小楷等,既费时日又无法分清。其次,相同书体的作品数量很大,如行书类就有上千件,在不太大的室内无法同时挂出,达不到比较的目的。即使勉强挂出,其密度使评委难以详视,以致许多作品未被投票。第三,评委精力有限,不能长时间观看作品,按书体评选却要拉长时间,易使评委陷于疲劳,形成前紧后松。以上情况足以说明,按书体评选并非最佳办法,不宜在来稿较多、水准较高的评选中采用。但是,分书体评选也不是全不可行。评选获奖作品时,将数量不太多的候选作品按书体分类,有利于选出品种较完备的获奖作品。

        以上所举对评选工作的批评与建议,虽然侧重点不同,但都是希望书法评选能更精确,希望有一种超越评委自身局限性的完善标准。据此评定一切作品,而且同类书体同时评比,以得分多少定取舍,似乎这样评选更加合理。这样的愿望虽无可厚非,但它与书法评选的模糊性相抵触,因而无法实现。面对模糊事物,不可能做出精确的度量。例如“神采为上”是与形质相对的模糊表述,对神采不但无法测量其轻重,就是用言语描述也难以具体,正所谓其奥妙尽在不言之中。对模糊问题,应当让评委各自去感受,去判断,不必非要说清为什么肯定哪幅作品和否定哪幅作品。若再要用五分制衡量每幅作品,时刻记清什么作品该给五分,什么作品该给四分,评委岂不成了“机器”!承认书法评选中的模糊性,尊重评委的个人判断,评选才能在符合客观规律的轨道上运作,书法评选的模糊性,与书法审美的模糊性是一致的,需要从理论上进行研究和阐述,本文只是提出一些粗浅的见解,舛误之处,尚望方家不吝指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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